6月10日,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标准》,面向中小学生设立或招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标准》指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科学技术培训特点)XX(机构组织形式,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其中行政区划、科学技术培训特点应当与机构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相符合,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易懂,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且不得低于30万元。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培训机构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举办出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举办者应当缴足开办资金或者注册资本。
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如,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机构的登记地址与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培训对象和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等。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培训活动的安全,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突发状况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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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教研人员应当为人师表,仁爱敬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未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学科类课程培训,不得开设与科技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海南省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且境外教材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