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注意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近日印发的《海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面向中小学生设立或招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标准》指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XX(文化艺术培训特点)XX(机构组织形式,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等),其中行政区划、文化艺术培训特点应当与机构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相符合,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且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明确易懂,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含教学场所和办公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如,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培训对象和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培训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机构类型、层次、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并满足相关要求。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本标准施行前成立的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应当遵循相关要求。如,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培训课程应当考虑不同培训项目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培训进度,不得对培训对象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不得开设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学科类课程培训,不得开设与文化艺术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用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海南省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且境外教材须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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