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5日消息(记者陈捷)近日,海南省住建厅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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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立足海南实际,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意见》,全省各市县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海口、三亚两个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以及儋州、文昌、琼海、东方、澄迈、临高、陵水等7个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所在的市县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同时,《意见》明确非重点市县可在今后根据当地人口、产业发展状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市县。
根据《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筹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重点对各相关市县政府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职责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一要完善政策制度,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或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和项目建设筹集的准入条件、操作流程及工作要求等。二是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部门联审机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办法和牵头部门,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绿色通道。
保障对象是谁?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应予以优先保障。
租金多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2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初次定价和后续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范有何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如何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给。同时,明确了利用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闲置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路径和政策。
《意见》如何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根据《意见》,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明确了重点市县和非重点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差异化土地支持政策。在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方面,进一步明确闲置房屋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程序。在金融支持方面,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提出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监管?
《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建设、租住管理、退出等要求。一是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全部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和我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二是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前进行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是规范项目租住管理。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建立保障对象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保障对象进退监管机制,规范保障对象租住行为。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四是明确项目退出管理。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合同期限满后自然退出;对于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