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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印发——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外的新探索
日前,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系统设计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基本规则,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为主动灵活的教育对外开放。
据悉,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既有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举办主体,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二是办学层次,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三是学校治理,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规定》要求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办学机构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在准入方面,《规定》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在培养方面,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在监管方面,规定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办学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情况,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接受主管机关依法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保障办学质量。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所设立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办学机构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还将根据法律授权,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海南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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