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海口网4月3日消息(记者史子杨 实习生袁玉龙 摄影报道)4月3日,2023年海口市医保政策推广宣传活动正式启动。活动将在海口市四个区主要镇、街道开展线下宣传,对2023年1月海南印发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及今年2月开始实施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宣传,让医保惠民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也让海口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参保及就医时享受到更便利、更优惠的医保待遇。
启动仪式现场。袁玉龙 摄
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拓宽到十类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集中征缴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今年度缴费后,次年度开始就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据海口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口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由原先的五类人员,拓宽到十类人员,分别是:(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二)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三)已经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市县户籍非从业人员。(四)已经取得本市港澳台居住证,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五)已经取得本市居留证,未就业的外籍人员。(六)本市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七)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八)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九)父母任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十)服刑人员。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按照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设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先的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进一步优化从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政策维持不变:从业人员在一级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是90%、88%和85%。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90%。参保人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为26万元。
1 2 下一页 全文阅读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