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海口网3月1日消息(通讯员崔善红 记者吴怡辉)近日,省高院与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联合出台破产新规,就进一步合作优化办理破产案件中涉金融业务制定了24条具体措施,帮助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脱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合作优化办理破产案件中涉金融业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对如何支持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帮助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脱困、保障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破产审判实践中管理人比较关注的破产企业账户信息查询、账户解封、重整融资、信用修复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意见》明确了“重整识别机制”,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发现有重整价值的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积极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或其具有持续营运价值的主营业务整体出售。
《意见》还对“提供新融资便利”进行了规定,对于确实具备挽救重整价值的债务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作出授信决策,合理确定融资成本。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重整期间新增金融债务,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应严格审查重整企业融资需求,并出具融资计划可行性意见,协助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如实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就“支持重整企业征信信息更新”,《意见》规定管理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将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书等信息通过办理信息主体声明程序,将上述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法院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及时处理人民银行转送的有关信息主体异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在法律框架下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债务人征信记录,及时核实并处理债务人提出的征信异议。
《意见》对打击逃废债事宜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应当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行为。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管理人对接收到涉及债务人洗钱及上游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
据悉,此次出台破产新规,旨在对标营商环境办理破产的评价指标,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