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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乙类乙管”后,我省新冠患者治疗费用报销有新规:
全额保障住院费用 优化医保药品目录
1月8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和规范我省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该《通知》事项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优化医保政策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通知》,我省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支付。
新冠患者入院治疗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无法分开结算的住院费用一并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结算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医疗机构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我省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选择“新冠门诊”类别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其中使用的药品须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医保政策的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报销,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方面,我省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且具备联网结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所收治的新冠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纳入医保新冠专项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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