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涉农税收制度设计 优化乡村税收宣传服务

来源:江苏经济报时间:2022-11-03 08:27:17

乡村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基层单元和承载主体,乡村振兴是党中央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对农村贫困治理、破解二元经济结构意义重大。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表决通过,其中明确要求税务部门通过税费减免、加大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对涉农税收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涉农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自古以农业为立国之本,涉农税收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年前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历朝历代多次对涉农税制进行改革。纵观新中国成立后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城乡税制割裂阶段(2000年以前),城乡税制不统一,总体上保持对“三农”单独征税,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1994年取消畜牧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过渡性阶段(2000-2006年),为减轻农民税负,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实现税收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开展大规模的农村税费改革,把原来的乡统筹费用统一纳入农业税范畴,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现阶段(2006年至今),正式全面取消农业税,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涉农税收优惠在全国铺开,并把中央、省级财政向县乡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专项涉农补贴制度以及农村低保政策作为支农政策的重要补充。

二、涉农税惠政策落地现状

目前,我国处于乡村振兴整体推进时期,当前累计实施了109项支持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创业就业、普惠金融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捐赠六大方面,主要涉及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形式囊括了减税、免税、退税、税前扣除等绝大部分优惠手段。如何通过合理制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乡村税收征管服务,引导资本、人力、技术、信息等要素流向乡村,值得研究和探讨。

以南京市六合区为例,作为传统农业区,近年来,该区通过集聚涉农产业、打造特色产品、盘活农旅资源等方式,正从传统农业积极向现代化科技农业进行转变。涉农企业依靠大规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多税种下、经营多环节中享受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从税种类型上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社保等税费种,涵盖范围广,收益范围大,切实壮大了企业的可支配现金流。从六合区涉农行业构成看,农药批发、化学农药制造以及农牧产品生产批发等传统农业稳中有进,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农林牧渔技术推广服务等新兴农业企业借助政策“东风”发展迅速。由于农业行业极易形成区域内龙头企业辐射现象,进而形成规模优势,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周边农民就业,带来税收贡献的利好,形成社会资金流动的良性循环。

但与此同时,涉农税惠政策落地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涉农税收制度设计还有待优化,对农业相关产业的扶持不够精准直接;二是税收优惠范围还有待扩大,涉农主体享受优惠政策有限,资源要素还没有完全下沉农村一线,尤其是针对新业态的扶持还不够充分;三是政府职能作用还有待增强,对涉农主体的服务和帮助还不够细致,对乡村振兴和优惠税收政策的宣传还不够广泛。

三、支持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精细涉农税收制度设计,优化现行税收扶持政策

一方面,调整税负可转嫁比重。提升直接税所占比重,降低间接税所占比例,实现由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流转税制向收入分配、财产积累调整的直接税制转变。另一方面,加强涉农第二、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加大对乡村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乡村电商产业的支持,适当减免乡村用地环节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减免乡村休闲旅游收入税收,实行乡村文化产品低税或免税政策。

(二)持续拓宽税收优惠范围,优化涉农资源要素配置

一方面,增强涉农税惠普适性。支持初级种养向精深加工、销售环节延伸,加大对农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深加工、种养加工销售一体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引导乡村人才资源配置。对在农村从事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产业以及在乡村从事讲学、技术服务和指导等人员取得的收入,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倾斜。

(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优化乡村税收宣传服务

一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涉农税务登记、涉税信息报送、代开发票及税收征管流程,在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环节为涉农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项支持,加大金融机构向新业态企业发放贷款的税收优惠力度。另一方面,构建税收宣传大格局。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

标签: 涉农税收制度设计 乡村税收宣传服务 乡村振兴税收政策 破解二元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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