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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9月22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符宝山 记者陈捷)临高男子王某在家中存放17瓶“神仙水”,让朋友帮忙拿去KTV,不料途中被民警查获,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2月21日晚,王某在临高县多文镇某宾馆开房后,打电话叫陈某伟、陈某良(均已判刑)过来聊天。在聊天过程中,王某接到朋友电话邀他去某KTV玩,王某便叫陈某伟和陈某良到家中将他存放在电视柜里的“神仙水”带到该KTV。陈某伟和陈某良从王某家中拿出17瓶“神仙水”,准备给王某送去,当二人骑车至多文镇某学校附近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17瓶可疑液体共净重458.83克(442毫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海南二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