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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稳经济大盘 促消费增长 | 我省实施阶段性缓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省医保、发改、财政、税务等四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就阶段性缓缴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自7月至9月,我省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如上述单位7月已申报缴费的,缓缴期限可往后顺延一个月(即8月至10月)。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无须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以及现有数据信息,确定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并在信息系统做好标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可自参保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企业、社会组织类型变更为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的,可自变更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缓缴期间,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个人账户和生育津贴,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及时报销、应报尽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原有待遇不降低。
缓缴期限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确保从业人员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办理退休和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应在12月30日前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