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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明确
最迟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到位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有何明确规定?6月26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到位。
据了解,我省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对于逾期未缴的,将按规定对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
省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申请缓缴社保费的企业,除了缓缴的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不缴或漏缴个人缴费部分,导致职工无法正常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据介绍,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申请个人欠款补缴,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用后,才能办理上述业务。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应及时把发生工伤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到账,工伤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省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未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纳的三项社保费,以及申请缓缴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列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