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因车辆行驶异常被巡逻民警指令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其未予理睬,直至车辆撞上路边的水泥平台方才停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柏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55.45mg/100ml。
被告人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3500元。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