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公开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
专项维修资金可由业主大会自管
3月25日,市住建局公布《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包括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代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可由业主大会自管。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有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涉及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决定、选聘和解聘专户管理银行、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方案、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等。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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