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海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两部门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来源:海口网时间:2022-03-25 16:16:06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标签: 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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