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规明确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10年
取消新能源巡游车5年换车硬性要求
3月8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口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范了巡游车的经营权期限、车辆使用年限、车辆动态监管、更新投放流程及考核结果运用方式。
《通知》明确规范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巡游车企业重新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重新签订《巡游车特许经营协议》,统一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的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10年,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的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保持一致。
《通知》还规范巡游车车辆使用年限,取消2019年以来投放新能源巡游车的5年换车硬性要求,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使用年限统一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从车辆的登记入户时间起计算。
《通知》要求,巡游车企业应当在巡游车退出营运前的60天内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提交申请运力更新的材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巡游车企业将批准运力更新,并明确自批准之日起的180天内投放新车,旧车退出营运后新车方可上路营运。未在180天内完成运力投放的,收回未投放的运力指标,重新核准企业运力指标。在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内,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巡游车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